张家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抵押物为住宅性质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抵押物为商业性质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1、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当前月缴存额的6倍),补缴、趸缴等形式不视为连续缴存。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平均收入应当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两倍。
3、有规定期限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别墅除外),按照《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确定。
4、申请人及其配偶两年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职工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认房认贷”的条件。“认房”即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套数,“认贷”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括个人征信报告或缴存证明等载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7、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
8、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职工需同时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的首付比例高者为准。
新政一: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1.对首次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2.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至30%。
新政二:提高贷款额度
1.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抵押物为住宅性质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抵押物为商业性质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2.对符合市委、区县委引进人才的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额度基础上最高可上浮50%。
新政三:取消购建房贷款申请时限
已购建房的职工家庭,自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修建之时起,本套住房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家庭其他房产又没有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时限限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四:取消“对冲还贷”时限限制
取消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大于还款本息额6倍以上的“对冲还贷”条件限制,即贷款后随时可以签订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协议。
新政在微信公众号宣传的第一天就收获了1.5万人次的阅读关注,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1个半月来,住房贷款数量明显攀升,新增了157户5814.5万元的贷款,进一步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助力了我市经济快速复苏。
缴存认定标准
1.从缴存单位离职并设立自愿缴存账户的自愿缴存者,若其在原单位的缴存记录和自愿缴存的缴存记录是连续的,不存在断缴、补缴的情况,申请贷款时,其单位缴存记录计入连续缴存时间。
2.自愿缴存者/单位缴存职工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发放贷款期间,缴存账户状态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且按照有关规定逐月、连续缴存。
不予贷款情形:
1.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
2.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3.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4.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5.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6.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7.申请人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8.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②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③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④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限制贷款情形:
1.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
2.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