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性质与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中都要求应当具备公司章程。在实践中,公司章程是注册公司的必备的形式文件,同时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行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目前存在自治法说、契约关系说和宪章说等几种学说,无论是哪种学说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就可以制定公司章程。因此,可以说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即股东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公司各方权利义务的分配。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首先,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东之间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准绳。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再次,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和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八十二条分别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记载的事项,其中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性质,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义务。
2、对公司的股东产生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约束力,股东以股东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相应的义务。
同时,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相互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
3、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约束力。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着重要的影响,其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行使的职权大部分源于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履行公司章程的义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向其主张权利。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一致性原则的前提下,公司章程是可以修改的。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第一步,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
第二步,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
第三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性质的不同,表决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能形成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四步,公司章程修改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