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章程范本

马振华

  特殊教育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教师内部的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是一所专门从事聋人教育和培智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学制为九年一贯制。并创造条件向培智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延伸。

  第三条:每年9月16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四条:本校的校风:勤劳、诚实、文明、进取。教风:以身立教、立志奉献。学风;虚心好学、勤奋求真。

  第五条:学校的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法治教、科研兴教,强化学校的科学管理,优化教育、教学环境,以教育现代化工程带动特殊教育的飞速发展,加强教师管理,强化竞争意识,促进教师素质的全面提高,为创建常规管理、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质量的一流学校创造条件。

  第六条:学校的培养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不仅具有良好的文化知识,而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手语。

  第八条:学校在全区范围内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全日制寄宿,实行秋季结业。

  第九条: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按成绩的不同,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条:学校隶属xxx区教育局,接受郭巷街道党委领导以及残联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工作。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等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的办学方向,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定学校的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全体教师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四)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五)校长领导下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区教育局负责。

  第十四条:校长的权利:

  (一)校长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有权决定全校干部职工的聘用、调整、任命工作。

  (二)校长对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三)校长对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负责,根据财经纪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第十五条;学校党支部认真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配合行政做好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在学校工作中发挥其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一)认真抓好党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充分大会公会、共青团、小先队组织作用,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教师的政治思想教育,做好学校干部的培养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事情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全面搞好学校工作。、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物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参与学校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有权队干部表现提出评议意见。

  (三)审议决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工会、教代会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也可酌情提前改选。每年召开2次教代会。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师聋哑学生具有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知书达理、为人友善、讲求社会功德,接纳并融于社会,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尊重爱护聋生,不得歧视、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四)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坚持贯彻《国旗法》,每周二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五)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营造“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跟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以《中国手语》为基准,规范使用统一手势语。

  第二十二条: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认真搞好教学钻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进度、课堂作业,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或总结)每学期不得少于一篇。

  第二十四条: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宝货期中抽测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

  第二十六条:结合学校特点,实施实验班试点制。

  第二十七条: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计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班主任、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或有偿性家教,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三十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一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准备、文体器材、图书材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二条:教师亨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教师应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崇尚科学。讲政治、讲正气、讲文明。

  第三十四条: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反战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中级教师竞争上岗,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三十七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教育教学和教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内改方案》和奖励细则予以奖励,体现“多劳多得”、“职重多得”、“绩优多得”的分配原则。

  第三十八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处罚,如有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二)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部门申诉。

  (三)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四)在校就读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五)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身残志坚,自强不息。

  (四)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三条: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规范收费行为,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按教委、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搞好学校财产的登记造册工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加强校产的维修、保养、管理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五条: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搞好校办企业,增强学校自身的造血功能,用以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六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法治教,以法治校,规范操作。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为准;本章程如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不符,以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委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本章程在日后实施中如有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