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宁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江区长宁街
扶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扶余市春华路
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松原市乾安县乾安镇
长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长岭县长岭镇
前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前郭县乌兰大街1588号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几种情形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本次生育已享受异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的;
5.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
6.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起付线标准:在职人员在本市辖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600元,二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为400元,一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为300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起付线标准为200元,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起付线标准为800元。
报销比例:起付线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本市三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医院和社区(乡镇卫生院)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90%,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报销比例为75%。
起付线标准:本市辖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600元,二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为400元,一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为300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起付线标准为200元,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起付线标准为800元。
报销比例:起付线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三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60%,二级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65%,一级医院和社区(乡镇卫生院)医院由统筹基金支付70%,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报销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