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自2022年7月1日起,不再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依据,调整为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前的核定缴费基数金额6953元/月为2021年社保年度(即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基数,此次调整后的核定缴费基数金额5585元/月则是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基数。这意味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自2022年7月1日起,缴费金额有所下降。
此次调整将医保年度同步统一为自然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统筹基金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仍按自然年度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同时,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调整为以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2022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统一按新的标准(5585元/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