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及费率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缴费基数
1.在职人员
我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注:
(1)“上年度社平工资”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22年6月为5825元;
(2)“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22年7月后为6397元,该数据后续将于每年年初统一公布。
(3)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工资由本人按月如实申报。
2.退休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达我市规定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随职工医保基数改变相应调整:
(1)选择一次性缴足年限的:缴费基数调整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时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选择继续按月缴费且原单位继续聘用的: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
(二)缴费费率
因应缴费基数的调整,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同步作出调整,实际缴费费率调整前后对比如下:
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不变,继续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1%征收,其中,个人承担0.9%,财政承担1.2%。
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以下统一简称“基本险”)生效时间及对应年度限额作出调整:
(一)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1.新参保人员:参保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险费用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险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险”)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待遇。
2.中断缴费(含停保)的待遇享受: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险补缴手续,视同连续参保,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若中断超过3个月以上的,按新参保人员规定计算。
(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随着待遇享受起止时间的调整,原参保缴费“满2个月不足1年”的连续参保限额享受期,调整为“满1个月不足1年”。具体我市基本险及大病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03.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调整
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调整为:
广东医保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对基本医保关系的省内转移接续工作进行规范,明确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待遇衔接相关问题,维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该办法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员在本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可享受退休待遇。
一是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