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韩淑贤经与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指派孙强律师担任韩淑贤与孙立国人身伤害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代理人。
二、根据有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委托人韩淑贤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委托费用6000元,交通费1000元。
三、本协议书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侦查终结之日止。
四、本协议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各执一份。)
委托人xx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为xx案件被告人xx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xx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