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锦集六篇

张东东

授权委托书 篇1

  委托人:xx-xxx-xxx-x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第xx届xx-x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以及xx-xx管委会研究决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对xx-xx现有地块和村留地之间红线范围内的地面物构筑物进行依法拆除,甲方决定将拆除工作委托乙方进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全权负责现场拆除协调工作,在拆除过程中甲方只对工人经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如乙方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派专人随乙方工作,以保证随时掌握情况,联系沟通,便于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三、拆除范围:乙方负责xx-xx留地范围内地面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工作,并负责把拆除的建筑垃圾清理施工现场,甲方不负责垃圾清理的任何费用。

  四、甲方在拆除当中所有的门、窗户、钢筋、楼板、瓦、砖全部归乙方所有。

  五、在拆迁过程中,若因超越乙方职责范围的事宜,有甲方负责处理。

  六、拆迁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若无意外情况,乙方应在此期限内完成拆除任务。

  七、遇有意对抗拆除者,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如因司法程序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拆除延期,不属乙方违约。

  八、若发生违约行为,由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拆迁服务费为xx-xx元。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xx

  法人:

  乙方:xx-xx公司

  法人:

授权委托书 篇2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同上,电话:

  现委托XXX在我单位诉讼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全权代理,包括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立案、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举证质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辩论、代为和解与调解、代为提交及签署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法院调查、鉴定、评估、证据保全、代为收取案款及诉讼相关费用、代为上诉,代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篇3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 与我 一案,现委托

  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特别授权:

  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代为提起上诉;

  提出并进行和解;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篇4

XX市:

  兹委托XXX,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 的机动车的XXXX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XX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 (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

  7、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授权委托书 篇5

  个人委托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委托 (单位)经办人 全权办理本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事项。

  委托人(受伤职工):

  年 月 日

  委托人联系地址:

  委托人联系电话:

  单位委托

  用人单位意见:同意 作为本单位经办人办理

  (职工名字) 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事项。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篇6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