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委托期限在委托书公证
摘要:委托期限是委托书内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数委托书公证中的委托期限常约定:“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虽然约定这样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方便、实用,但是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容易产生纠纷。
关键词:委托期限委托书公证
委托期限是委托书内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数委托书公证中的委托期限常约定:“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虽然约定这样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办理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方便、实用,但是不确定、过长的委托期限容易产生纠纷。首先,表现在不动产委托交易中买卖双方存在交易风险,委托期限过长继而产生纠纷。其次,实务操作中期限过长产生不确定的法律事务,委托主体、内容变更导致公证书失效继而产生纠纷。现就以上两种情况对委托期限在委托书公证中不宜过长进行浅谈。
据我省司法厅公管处统计2014年全省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59753件,其中委托39406件,我市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1614件,其中委托1299件,而我公证处去年办理单方面法律行为公证476件,其中委托441件,常见的委托内容则是:委托签订不动产买卖及租赁合同、委托不动产抵押贷款及其不动产相关的法律事务,其中80%以上的委托书公证都与房屋交易有关。在当今社会办理房屋委托交易公证中,由于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书容易被用作他途,名为委托,实为借贷、名为委托,实为买卖等情况常有发生。
当事人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大致原因:一种是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办理,他们委托亲戚、朋友帮忙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务;另一种则是中介公司出资购买房屋,不办理过户登记,再由卖方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交易公证书,受托方则是中介公司的员工,他们办理公证业务目的则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管哪种委托原因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都存在风险。首先委托人的风险:委托人一旦委托被委托人买卖房屋,由于产权尚未转移,责任则仍由原业主承担。如果委托期限过长被委托人将委托人的房子“一房二卖”的纠纷由此而产生。其次被委托人的风险:委托书公证是委托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说,委托人具有绝对的.权利,被委托人如果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委托期限过长一旦由于房价上涨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卖家随时可以撤销了委托,最终受损失的将会是中介公司,此种风险的存在也会产生纠纷。办理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期限过长的委托书不但不能预防纠纷反而容易产生新的纠纷,所以我们不宜设置不确定或过长的委托期限。
我国对单方面的委托书的效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
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行为终止,委托书就失效。在房屋交易中,当事人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期限约定为“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受托人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事隔一段时间发生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情形,委托书是否继续有效?我们无法确定。在实务操作中公证处与相关部门目前尚且不能达到信息共享,办理委托书公证后的实施情况公证部门无法得知。然而委托行为是委托生效后持续不断的行为,直到委托期限或委托事项办理完,操作中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是否还可以依据时隔两年、三年以至于更长时间的委托书公证办理公证事务及房屋的交易?值得我们深思。特别在转委托中委托期限过长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无更法审查委托书的效率。所以在办理委托书公证中,如果我们可以在委托书中合理设置委托期限,公证后的委托书实施起来更加合理。
在实务操作中委托书公证的委托期限不应该让当事人随意决定,公证处应当帮助委托人依据委托事项合理设置委托期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依据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补办等事项的行政法律、法规来确定如何合理设置。首先,委托行为属人身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委托书中委托期限过长,委托书产生了纠纷,相关的侵权责任就会接踵而来,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次,在不动产交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的规定。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等的相关规定。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补办等行政办理程序事项中均未超过1年的办理期限。所以委托申请办理不动产相关事项的期限最好不要超过1年。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委托期限不宜过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结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委托办理房屋事项的委托期限最好在一年内,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如果委托期限到了事项没有完成,还可以到公证处继续办理委托,如果委托期限到了,公证事项办理完,委托书的效率也完成了。委托期限时间越短,产生的法律纠纷就越少。我认为通过对委托期限的合理设置,虽然不能完全杜绝委托书公证的纠纷,但是减少委托书公证的风险及纠纷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另外,设置合理的委托期限是对委托书公证效率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