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标准,每个城市都有每个城市规定。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张家口物业收费标准的规定,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智慧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智慧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实行集团化物业服务模式运作;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五位一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等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指导监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制定和监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负责本辖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备案;
(三)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
(四)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物业纠纷调处;
(六)依法依规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物业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会议、正式会议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
(二)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和日常监管;
(三)协助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物业承接验收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
(四)建立物业应急维修服务机制、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依法依规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参与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会议和正式会议,鉴证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建设单位指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审核备案;
(二)负责组织辖区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服务企业的衔接和新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落实;
(三)参与物业承接查验,做好记录;
(四)根据重大物业问题,提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题;
(五)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六)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进行监督和征信考评。
第八条市、县区规划、城管、公安及消防、质监、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公布各部门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业主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首次业主大会要通过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应当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会议记录及公示影像资料;
(二)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
(三)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本物业区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参会记录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