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扬州大病保险怎么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和报销范围
比例由50%提高至60%2021年扬州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扬州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不做调整,仍为1.5万元,调整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将原来1.5万元-6万元(含)报销50%、6万元-10万元(含)报销55%、10万元-15万元(含)报销60%调整为1.5万元-15万元(含)报销60%。15万元以上报销65%,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患者1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70%。
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和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就其中的一些细节,扬州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处长乐锦旗进行了相关解读。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扬州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等备案手续,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现行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的报销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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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主旨,是为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市统筹的需要,统一和规范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及待遇保障政策,提升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获得感。
“目前,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县(市)就医以及县(市)的参保人员到市区非‘一卡通’医院就医住院,若没履行转诊备案手续都不予报销。”乐锦旗解释,该知通实施后,高邮、宝应、仪征三个县(市)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就医住院,以及到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要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就能持卡就医结算,不影响待遇正常享受。
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住院,都不需要转诊,更加方便和规范。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按照我市现行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的报销比例执行。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办理异地就医零星报销医疗费用前予以补办备案手续。对补办到位的,参照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相关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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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救治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就近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提供盖有急诊专用章的病历等材料,仍按照我市现行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的报销比例执行。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扬州市中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宝应县人民医院、高邮市人民医院、仪征市人民医院为全市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办理异地转诊的医疗机构。其他办理异地转诊医疗机构的范围及权限按照属地管理进行区分:
1、扬州市区: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扬州市广陵区中医院、扬州市江都中医院、扬州市江都妇幼保健院、扬州市江都区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类疾病)、扬州东方医院、扬州友好医院、扬州友好医院(邵伯)、扬州洪泉医院、扬州华东慧康医院。
2、宝应县:宝应县中医院、宝应县第二人民医院、宝应县妇幼保健院、宝应县运西人民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3、高邮市:高邮市中医院、高邮市第二人民医院(限精神类疾病)、高邮市妇幼保健院。
4、仪征市:仪征市中医院、仪征市第二人民医院(限精神类疾病),南京鼓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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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市外异地转诊的医疗机构除了江都区第四人民医院、高邮市第二人民医院、仪征市第二人民医院、宝应县运西人民医院四个县(市、区)的精神类专科医院,均为我市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
从10月1日起,根据分级诊疗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精神类患者,可在参保所属地的上述精神类专科医院,填报《扬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逐级转诊通知书》,办理向上转诊至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就医手续。履行该转诊手续后,其住院报销比例参照已办理市内逐级转诊手续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精神类患者,可在参保所属地的上述精神类专科医院,办理转诊扬州市域以外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手续,其在市域以外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参照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异地转诊就医起付标准为15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82%
对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再区分人员类别(在职或退休)和医疗机构等级,报销比例统一为82%;符合职工大病补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办理异地转诊零星报销医疗费用前予以补办备案手续。对补办到位的,参照已办理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的相关待遇执行。
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自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