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应届毕业生补贴有生活补助、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学费补贴。
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补助(贴)包括生活补助、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学费补贴。
生活补助和购房补贴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不含境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租房补贴申请对象为:除生活补助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以外的其他普通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学费补贴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2017年以后入学、全脱产在校学习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按全日制研究生对待。
(一)用人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各类企业,市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不含参公单位),市县民政部门登记发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省民政厅登记发证的民办高校,市司法局年检的律师事务所;
2.注册地在太原市域内;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二)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2018年1月1日后首次在并参加工作,其中高校毕业生需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在并参加工作,入职中央、省属驻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的须为教学、科研、临床一线岗位;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放宽到不少于1年),或与用人单位已累计签订并履行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取得太原市户籍,其中高技能人才需在2018年1月1日以后落户;
5.来并工作后购买太原市域内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不含购买近亲属住房)的,可申领购房补贴。所购住房产权应为申请人本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生活补助: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500元,补贴时间为5年。已获省级相应财政补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齐。
租房补贴: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月分别为1200元和1000元,高技能人才每月为1000元。补贴时间为2年。
学费补贴:3万元,分两次发放,来并工作当年发18000元,工作满3年发12000元。
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发放。夫妻双方以共有产权按同一住房申请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一)《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生活补助申请表》《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租房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学费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购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
(二)《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生活补助花名表》《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租房补贴花名表》《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学费补贴花名表》《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购房补贴花名表》(以下统称《花名表》);
(三)身份证、户口簿和本人人才联名卡;
(四)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和《教育部学历认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五)行政单位录用文件、企业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另需提供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协议和在人社部门年检时的全体员工花名表;
(六)所在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
(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八)申请购房补贴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税收完税证明》。按夫妻双方共有产权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
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补助(贴)实行“全年申报、季度发放”。每人每年可申报一次。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分别通过“太原市人才补助(贴)申报系统”注册并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本单位人员全部提交申请后,用人单位可下载打印《花名表》。
(二)材料提交。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向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对材料真实性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政务大厅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其中中央、省属驻并事业单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三)审核。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用人单位。
(四)公示。各审核部门在本地政府官网对其审定名单进行公示,其中市人社局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统一汇总,市人社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委人才办和市财政局。
(五)发放。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意见将资金拨付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由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委托银行代发,补助(贴)直接发放到申请人人才联名卡。
(六)申诉。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社局申诉。
(一)来并工作补助(贴)可享受一次。申请人领取补助(贴)期间或期满后离并,重新来并就业的不可继续或再次领取补助(贴)。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财政补助(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补助(贴)资格,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并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三)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2019年印发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补助(贴)发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