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300元×3=900元);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工商注册、纳税、车辆等信息;申请人在许昌市范围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年满18周岁。
1、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300元×3=900元)
3、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4、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工商注册、纳税、车辆等信息
5、申请人在许昌市范围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6、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7、申请人年满18周岁
(1)个人申请、租房协议(现在所居住房屋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协议);
(2)1寸照片;
(3)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4)工作证明:单位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申请人)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个月工资花名册,均需签章有效);
(5)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7)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1. 申请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向现居住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许昌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出书面申请。
2. 受理
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 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民政、统计、公安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自收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公租房申请审核主要执行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 [201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