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
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挂靠社区(行政村)集体户。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按法院判决结果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纸质(原件1份)
2、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电子(原件1份)
3、申请人提供对方应迁出的依据 电子(原件1份)
填报须知
1、户口簿: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窗口和网上申报都需要收取原件,申请人科可通过快递原件至办理单位。
2、判决书、依据: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1、受理:网上或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窗口办理地点及时间: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469号迎江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9-14号综合窗口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