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薄
2、户口准迁证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户籍窗口予以调查审核;(1个工作日)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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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54-66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