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具有我市户籍;
2.申请前6个月及申请当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材料递交村(居)委会协助申请。
2.受镇(街)委托,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低保审核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
3.镇(街)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低保审批公示,决定批准的,签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政务服务网
2、选择个人事项
3、快捷入口处选择主动服务保障底线民生
4、选择服务对象
5、选择在线申请
6、填写申请基础信息
7、上传相关材料
8、提交
9、预约信息短信通知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