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本人可参照“单人户”进行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将救助对象名单提交县级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自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2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10元,农村低保按照分类救助,分为三档,其中A档补助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335元;城市最低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3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315元,城市低保按照差额救助。
城乡低保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下月起停发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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