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
5、区、县(市)民政局入户抽查;
6、区、县(市)民政局审查、公示、审批、发证。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