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军、复员、转业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参军
(2)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需要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3)以往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
(4)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5)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6)投靠入户,并符合有关户口政策
(7)随军入户
(1)十堰市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
十堰市参军、复员、转业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参军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2)十堰城区投资商本人及直系亲属
a.书面申请,接受单位签字盖章;
b.房产证或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及投资数额证明;
c.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d.其它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3)以往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
a.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b.单位或街道居委会(村委会)落户信。
(4)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a.持劳动、人事、组织部门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b.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转迁手续 。
(5)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a.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凭人事部门的录用文件、干部到职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用人单位证明;
b.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工的凭劳动部门的招工文件、工人到职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用人单位证明;
c.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凭个人申请、单位住房证明、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劳动合同书(并复印)、社会养老保险(并复印);
d.中专(含技校)毕业的工作时间需满二年以上,并将其材料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属实后,报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
(6)投靠入户,并符合有关户口政策
a.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b.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c.本人持《户口准迁证》,到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随军入户
a.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b.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落户便信;
c.任职命令或入伍登记表及军宫证复印件;
d.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户口迁入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内办理,具体办理地点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