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2、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3、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划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1.申请人户主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居(村)委会、直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须知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2.居(村)委会、直属单位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的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市直属单位的保障对象报市民政局审批。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市直属单位的保障对象报市民政局审批。
5.公布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
周一至周五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