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周一至周五:
(1)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30-17:30;
(2)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2、法定节假日除外。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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