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1. 受理,婚姻登记。
2. 审核,当事人将户口本、身份证交婚姻登记员审核。
3. 审批,填写结、离婚说明书。
4. 办结,当事人持声明书,相片交婚姻登记员领取证。
1、有一方是湖南省户口。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双方无配偶。
1. 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 有效的居民户口簿
3. 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 离婚后再婚者要提供离婚证或已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调解)书(注:离婚判决(调解)书需开具生效证明)
5.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6.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