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早上:8:30—11:30 下午14:30—17:30。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5、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8、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9、双方所持证件及证明材料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广东省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要求。
1. 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当事人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4.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结婚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