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1〕12号)文件的要求,温州城乡低保最新标准从2021年7月1开始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档地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886元。
二档地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886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政发〔2020〕2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规定:我市低保标准与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且不得高于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3。
1、户主申请报告。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3、授权核查委托书、承诺书。
4、《申请低保救助民主评议表》。
5、《低保公示反馈表》。
6、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7、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证明。
8、出具工资单、银行存款记录、社保医疗缴纳凭证、失业领取金凭证等相关证明。
9、申请低保前最近三个月的水电、话费单据。
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上述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
矾山镇人民政府
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八一路2号
0577-64654700
马站镇人民政府
温州市苍南县马站镇朝阳路98号
0577-64661595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