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安徽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进行。学校宏观控制转入人数在转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30%以内,转出人数在转出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20%以内。
第三条 对申请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同时满足其相关招生要求的学生,可在第一学期以校内考核方式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 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
2. 入学当年的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3.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4.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的;
5. 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6. 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五条 各学院应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做好转专业考核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 各学院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转专业考核办法,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各专业可转入或转出学生的人数及报名条件等均应做出明确的规定,报教务处备案后公布执行;
2.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成功者打印《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校内考核方式转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送交申请转入学院,学院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转专业考试;
3. 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认真组织好转专业考核工作。考核重点应放在学生专业基本素质及专业特长上,考核的各个环节(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登录等)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把关,考核的最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转专业。
4. 考核结束后,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将拟同意转入学生的申请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正式名单。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 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2. 经认定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3.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专业进行适当调整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4.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确需转专业学习的可按规定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考核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 其他特殊原因。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转专业的学生,其办理办法如下:
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表》,同时附成绩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 因患病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并经校医院审核、认可;
3. 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考核认定后可以转专业;
4. 特殊原因转专业学生的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均须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八条 转专业者原则上需通过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考核。
第九条 已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初到转入专业报到注册,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和课程修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对照转入专业的毕业条件,自行补修转入专业相关课程,学校只根据转入专业对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生。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上级文件要求。学校其它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