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改革与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条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学生专业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中央民族大学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中央民族大学综合改革方案》,进一步健全调整专业管理制度,特对原有相关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科生专业调整主要包括转专业、大类分专业和专业方向调整等内容。
第三条 本章所述的转专业是指从招生录取专业调整到其他不同专业进行培养的专业调整方式。
第四条 转专业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在籍在校的一年级本科学生。
2.对转入专业有兴趣,转专业之后更能发挥所长者。
3.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2.学校在招生录取时有明确限定者。
3.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学生。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安排2次,每学期期末举行1次。
第六条 转专业程序
(一)制定并提交专业接收计划
1.各院系根据本单位的师资、学生规模等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确定各专业拟接收人数、考试科目以及考核方式等并报教务处。
2.各院系原则上每次转专业都应提交接收计划,接收有兴趣、有能力的学生转专业,但接收计划数应与现有学生数及两次转专业接收人数进行综合考虑,不另行开班。
3.考试科目原则上应为该学期本专业开设的两门专业基础课程,考试难易度与期末考试相当。
(二)学生申请
本科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提出转专业申请。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将申请表交所在院系。每个学生1次只允许申请转1个专业,凡申请转多个专业的学生申请表予以作废。
(三)院系审核,提交材料
各院系根据转专业的原则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汇总表统一报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
(四)公布参加转专业考试学生名单及考试具体安排
教务处对所有转专业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公布参加转专业考试的学生名单及考试安排。
(五)考核及确定名单
1.考核方式
考核形式由各院系确定,原则上考核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试题由教务处委托院系命题或由教务处从历年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核试卷保存5年;面试由院系自行组织。
2.面试人数
原则上按各专业接收计划数的150%确定面试人数。
3.确定面试名单的原则
(1)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接收计划数的150%确定面试名单。
(2)确定面试名单时,优先考虑两门专业课程笔试成绩均合格的学生。两门专业课程笔试均合格的学生人数未达到计划数的150%时,所缺名额从剩余的报考学生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3)单科笔试成绩为0分的学生不能参加面试.
4.面试要求
(1)需面试的院系,按教务处提交的名单自行组织面试。
(2)面试原则上应由3名及以上具有副高职称或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
(3)院系要制定面试要求和标准,做好面试的相关记录并保存5年。
5.拟接收名单的确定
院系按照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不需要面试的院系直接按笔试成绩排序),再根据各专业的专业计划数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
6.院系对接收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时,须报教务处批准。
(六)公示
教务处根据院系拟定的接收名单报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手续办理
学校确定正式名单后,转专业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在3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院系和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课程成绩处理
1.学生转专业笔试的合格成绩可作为课程已修读成绩,学生也可申请放弃并补修该门课程,当学期未提交申请放弃该门课程成绩的学生,该成绩自动记录在成绩单中。
2.第二次转专业笔试科目有先修课程的,转专业课程成绩85分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修课程免修。
3.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补修全部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凡已修但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视为跨专业选修课课程及学分。
第八条 本章所述分专业是指本科生按学科门类招生,并在前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通过分专业来进行培养的专业调整方式。
第九条 分专业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并综合考虑学科专业发展、教学资源合理配置、教学活动组织实施、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等因素,有计划的实施分专业;
二、实行个人申请、选拔确定的工作制度;
三、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条 大类分专业的时间
大类分专业一般在学生入校后1-2年后进行,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分专业程序
一、院系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分专业工作细则,报送教务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二、分专业工作开展的具体时间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确保教学安排和学生选课工作等的顺利进行。
三、院系负责组织开展分专业工作,包括受理学生分专业申请,按照公布的分专业工作方案完成考核遴选,院系内公示,填写分专业学生名单汇总表并报教务处等。
四、教务处对院系报送的分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示。
第十二条 本章所述专业方向调整,是指同一教学单位内相同专业不同专业方向之间的调整方式。
第十三条 专业方向调整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并综合考虑学科专业发展、教学资源合理配置、教学活动组织实施、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等因素;
二、实行学生自愿申请;
三、公正、公平、公开;
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高学分要求调整到低学分要求;
五、艺术类、体育类不进行专业方向调整。
第十四条 专业方向调整时间要求
一、原则上符合条件的1-2年级的在校在籍学生均可提出申请。
二、专业方向调整每学年集中办理2次,原则上应与转专业时间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专业方向调整程序
一、院系在学校开展转专业的时间内开展本单位内的专业方向调整工作,包括接受申请、审核、公示等。
二、院系将本单位拟同意专业方向调整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院系报送的专业方向调整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示。
第十六条 不符合上述情形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另有文件规定允许转专业的,需经学生申请、转入转出专业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公示等程序后才能转入新专业。
第十七条 调整专业后,学生必须按新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按照调整后的专业要求审核。
第十八条 调整专业后,学生按新专业缴纳学费。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