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转入专业的要求,由转入学院择优录取。
第二条为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各专业转出或转入人数控制在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以内。
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四条体育类、艺体类专业不能与非体育类、非艺体类专业互转。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需提供证明材料);
2.学习成绩优秀,排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5%以内;
3.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
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4.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三年级及以上年级者;
3.在转专业前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正在休学或应作为试读、退学处理者;
5.作为中外合作项目、高水平运动员、专升本、中职升本、预科生等特殊类招生被录取者;
6.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7.已转过专业者;
8.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条转专业的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具体时间及程序为:
1.每学年第二学期第7周前,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教学条件,将可以接受转入学生的专业、学生数以及相关的转专业考核方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向全校公布。
2.每学年第二学期第9周前,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填写《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转专业材料。转专业材料主要有:(1)《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2)申请转出的学生学习期间各学期课程成绩单表;(3)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中第1、3、4款申请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3.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前,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分类汇总后,将申请材料交转入学院审核。
对申请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学院要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和方式由转入学院确定。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3、4款情况的不必考核。
4.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周前,转入学院将审核结果及上述转专业材料报教务处。
5.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前,教务处完成对转专业学生的有关复核工作,并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为期五天)。对公示无异议者,由教务处报学校审批。
6.每学年第二学期放暑假前,教务处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转出、转入学院和学生本人。
第八条转专业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再办理。
第九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根据转专业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并在下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所修读的课程的期末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或因考试作弊而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且学时数不少于转入专业学时数的,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其他已修课程学分,在满足公共选修课板块学分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二条跨学科门类转专业或转专业时所得必修课学分未达到转入专业同期应得必修课学分60%的,原则上安排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的学习时间,计入总学习年限。学生累计在校实际学习年限不能超过转入学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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