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产品的质量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3、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张贴或悬挂在就餐场所醒目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
4、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货、登记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乳及含乳制品、禽畜类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脂、白酒、葡萄酒、食品添加剂及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重点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健康相关产品严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关,建好台帐。不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采购、使用来路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猪病害猪肉及其制品。
5、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
6、粗加工、切配、烹调、库房(冷菜、面点间、水吧)等用房及设施、设备齐全,正常使用。冷菜(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生、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绝不混放,严防交叉污染;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食品及原料贮存隔地离墙,分类摆放。
7、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48小时留样制度。
8、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作一个诚实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年 月 日
为确保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本人愿意遵守餐饮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持开办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配备与供应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冻冷藏、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二、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索取购物凭证留存备查。不采购和使用任何感官性状异常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不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不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六、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所有食品均当餐制作,不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豆浆、四季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七、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八、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在用餐场所张贴,一份由街道办事处存档。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实保证本店经营的食品安全,本店向社会和广大消费者郑重承诺: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照,严格按照证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二、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重点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做到经营的食品供货方资质合法、食品质量许可、检疫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齐全,并对乳制品做好重点查验和管理;对批发销售的食品有完整的台账记录,做到流向清楚、溯源可查。
三、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持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整洁卫生,经营食品按规定分类存放,配备合理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按照食品本身规定储存条件陈列和贮存食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质量的抽样检验,适时向有检测资质的部门送检可能有问题的食品,检测不合格的食品立即下架退市,并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销售单位和监管部门。
四、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在经营的食品中,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和其它非食品物质、回收食品、发霉变质的食品,不销售过期、变质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保质期处于临界期的食品,按规定做明示,到保质期的食品立即下架退市处理;经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退市,并主动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出进一步处理。
五、主动为消费者开具信誉卡和购物凭证票据,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在经营中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出现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要求退换或赔偿:
1、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
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3、经有关部门检验为不合格或确认为假冒伪劣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六、接到食品安全预警,对其迅速组织下架退市,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按有关要求对预警的食品做出处理。
七、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常识培训,强化守法诚信经营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不安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食品经营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法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条件,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建立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建立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并尽量使用电子票据记录台账。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应低温储藏和冷冻的食品要有相应的容器存放,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十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承诺业户名称:
承诺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一式两份,一份交许可机关留存,一份由经营者张贴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为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我校餐饮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三、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四、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五、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腐坏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六、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师生使用。
七、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相关制度,食堂、超市特向全体师生员工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服务态度承诺:
1.全体员工一律使用文明用语,礼貌用语(用语要规范,语言要标准,态度要热情),禁用服务忌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2.加强员工管理,严禁在校内赌博,从事非法活动。
3.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员工不得在校内发生争吵或者打架斗殴事件。
4.对师生反映的任何问题,努力做到及时解决妥善处理。
5.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要穿工作服,衣着整洁,穿着整齐,符合工作要求,不脱离岗位、串岗和出现无人打饭现象的发生。
二、服务质量承诺:
1.所有主副食品,决不私自提高价格,让师生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和享受明明白白的消费。
2.严把质量关,保证销售或使用的食物无变质、过期,不合格,不销售“三无”产品。
3.努力增加花色品种供应,不断推出新菜品,调整新花样,积极引进不同风味,不同特色的菜肴。
4.师生就餐时,菜肴出现变质或有泥沙,杂草、虫子、头发等,就餐师生有权要求退换,餐厅人员积极负责退换,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
5、各食堂必须按规定对所有出售食品进行留样,并标明时间、品名。专人负责记录,每样不少于100克,留样保留时间48小时以上。
6、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营业,其余时间绝不允许学生在食堂、超市逗留。
学校制定的食堂开放时间:
早上:6:30——8:30、9:10——9:30
中午:12:00——14:30
下午:16:10——19:00
晚上:21:00——21:30
7、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谢绝现金交易,不向学生销售香烟、酒类等违禁物品。
以上各条,本食堂(超市)保证做到,请全体师生监督,如有违犯,甘愿接受在上次罚款基数上加倍处罚(注:一楼、二楼食堂及超市上次罚款基数分别为:800元、1600元、800元)。
承 诺 人:
承诺单位:
为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作如下承诺:
一、学校食堂承包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
二、食堂承包人要定期召开食堂餐饮人员会议,定期学习;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制订切实可行的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科学、有序的处置;全面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
三、饮食原料及货物购进,必须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按要求详细登记食品进货台账。采购的大宗食品必须是通过正当渠道进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散装食用油。肉类必须经过检疫。进购发票如实填写销售人详细居住地址、姓名。禁止进购无商标、无出厂日期、无厂名的假冒伪劣产品。
四、食堂及仓库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应采取必需的灭(防)蝇、防鼠、防其他有害昆虫措施。食堂的贮藏室内禁止贮放有毒有害物品。各操作间必须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严防食品污染。
五、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和库房。严格主、副食库专人专锁,有条件的食堂可安装监控设备,学校食堂应有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所有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六、食堂的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卫生管理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餐具消毒由专人负责,餐具每餐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洗刷和消毒。
七、保证所出售的食品卫生安全。完善食品留样制,不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物和三无产品原料;四季豆类、野生菌类、出芽洋芋、青西红柿等蔬菜坚决不进入食堂;不出售凉菜和剩菜剩饭,不加工或使用感官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禁止向师生出售腐变过期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带毒带污染的食品。
八、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奖罚制度。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制度和规定及食品加工常识,并留有记录。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九、接受和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食品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
十、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凡造成后果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所有民事及刑事责任。堂承包人是食堂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食堂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各条规定。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张贴餐厅醒目处。
单位(签章):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为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我校餐饮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三、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四、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五、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六、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师生使用。
七、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单位(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食品流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二、申请人应达到的条件、标准与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副食品店等。
2人员管理
2.1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申请材料一致。
2.2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3场地要求
3.1经营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场所、污染源,或与有毒、有害场所和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3.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3.3 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整洁。
4制度建立
已建立制度,并形成书面材料。规章制度应明示。
4.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设施要求
5.1具有与食品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2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工艺流程合理。
5.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能够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5.4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5.5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6食品准入
6.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6.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6.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4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6.5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进销货记录或者票据进行管理。
6.6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6.7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食品流通安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加强市场卫生环境管理,保障场内卫生环境良好;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食品销售
7.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
食品经营者委托他人提供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贮存、保管、运输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7.2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7.3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7.4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7.5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查广告主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及食品的标签、包装、说明等,不得宣称或者标示食品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推荐。
7.6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的食品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7.7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8食品退市
8.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2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8.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辖区工商所领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辖区工商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或个人)的人员管理、场地要求、制度建立、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需要整改的,经辖区工商所领导批准,现场核查可以展期5天。工商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衢州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告知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工商所核查人员。
5、核准发证。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监督管理要求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许可证核发后二个月内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告知和承诺的许可条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和辖区工商所联系。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衢州市区荷花西路107号,联系电话:3890289,邮编:324002。
告知人(盖章):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告知日期: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