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事故发生,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安全管理职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好用好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使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五、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七、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严格外包工程管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监督外包工程队伍持续达到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协调生产、维修、施工方工作有序开展。
九、不违章指挥,不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十、依法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一、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制度化、安全检查精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二、重点设施设备符合规程、标准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和检修,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十三、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十四、冶金企业从事检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十五、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七、积极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并持续巩固达标,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
十八、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十、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的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二十一、接受和鼓励从业人员对企业重大隐患的举报,并按照企业举报制度规定奖励举报人。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或发生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