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收入:______
与借款人关系:□配偶□父母□子女□朋友□其它
婚姻状况:□已婚□未婚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__________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
一、此承诺书所填写内容及随附资料真实完整,贵行可复印留存作为贷款依据,如因上述资料虚假给贵行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此承诺书所填写的婚姻状况完全属实,如因婚姻状况虚假给贵行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借款人_____(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与贵行产生的下列第_____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具体条款按照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
1、单笔借款:编号为_______________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__________;借款期限:_____月)的全部债务(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最高额保证借款:依据借款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贵行签订的编号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本金_____)项下的全部债务(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最高额抵押借款:依据借款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贵行签订的编号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本金_____)项下的全部债务(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如上述相关合同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不影响承诺人的还款责任。
四、本人授权:贵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本人资信情况:
1、涉及本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贷款审查、发放;
2、对本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贷款进行贷后检查。
同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修改。
本承诺书作为上述相关合同的附件,一经作出,不可撤销。
上述相关合同本人已审阅并充分理解,无任何异议。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学校:
贵校学生___________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其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家庭人口________人;家庭年收入约元;
二、主要收入来源: (填写)
三、目前家庭困难:□收入来源单一□劳动力较少□医疗支出较大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
确属贫困家庭。
特此证明。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 乡、镇(含)及家庭联系人所在民政部门单位盖章 章盖1: 章盖2:
年月日年月日
盖章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本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在校的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所需的相关费用,特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为(人民币)6000元整期限十年以便帮我解决生活和学习中的困难,使我能圆满完成在笑期间的学习任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为保证学校和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本人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1、在校期间,认真学习、遵守校纪校规,并承诺贷款仅用于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决不将贷款用于其它消费;
2、毕业离校前主动通过学校与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3、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时,保证变更后五日内告知母校,承诺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4、保证毕业后每半年至少与母校联系一次,提供本人最新的就业信息和联系方式。
5、保证诚实守信,若违反合同约定,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承诺贷款违约、逾期三个月可由学校网站 或相关媒体公布本人违约信息。
此致!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购房人 (以下简称购房人)向 (以下简称房开公司)购买自住商品房一套(详见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购买人购房资金不足,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维护公积金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开公司向公积金中心保证如下:
一、购房人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总金额,先行付清除贷款金额和5%的购房结清余额以外的购房金额,并同意委托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以购房人的购房款名义一次性转入房开公司在 银行 账户。
二、房开公司保证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所在的楼盘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三、房开公司保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座落位置和幢号、房号等具体部位、建筑面积、质量要求向购房人交付其所购商品房。如交付日期延期,房开公司将重新确定的交付日期及延期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积金中心。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住房作转换、转让、退购等处理。
四、房开公司保证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购房款结清后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的购房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人一致。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为他人或增加他人。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注明“已住房公积金贷款”字样,并不得作废、挂失、补开等处理。
五、如房开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保证义务而造成公积金中心损失的全部由房开公司赔偿。如房开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房开公司追索。
六、本保证承诺书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重新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交公积金中心执行之日终止。
七、本保证承诺书的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本保证承诺书一式三份,房开公司、购房人、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
购房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房开公司(盖公章):
年 月 日
酒泉市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中心:
本人许海燕,系肃州区银达镇人民政府在编人员,月薪2300元,我愿意本人工资为高燕同志提供贷款担保8万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息时,担保单位协助担保中心从担保人工资中扣还贷款,负责连带全部责任。
担保人手机号:
承诺人:许海燕
XX年 X月 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