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承诺人已与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承诺人以办理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房屋部分价款。为体现交易诚信,保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顺利办理,现承诺人特就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宜向出卖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月平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元,具有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能力审查通过条件;
2、本人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
3、本人对提供贷款银行所要求的贷款条件及程序已经充分了解;
4、本人具体情况以及拟购买的商品房实际情况等符合《银行按揭须知》里的其他条件;
5、本人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及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6、本人已知晓办理银行按揭手续须缴纳的相关费用。
承诺人:
年 月 日
宛城联社 :
我单位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11300100003921,位于南阳市卧龙路171号。我单位自愿为借款申请人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你社申请贷款(大写)贰仟万 元整, 以坐落于 宛城区城东新区信臣路北侧中达天润梅迪亚酒店第1幢号楼2层202、第1幢号楼-1层-102 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宛房权证字第1501001495号、1501001499号,经评估价值4182.6874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若借款人 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到期不还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情形而未收回时,你社有权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你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人无异议。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你社所请律师的诉讼代理费、抵押财产处置费(含过户费)等你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期间自借款之日期(以借据为准)起至借款期届满后二年。
承诺单位公章: 代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借款人:********,于20xx年 月 日在你行办理抵押担保借款100万元,期限12个月。我(**)及丈夫(**)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人及共有人现向贵社郑重承诺:自愿用我(**)名下两宗商业用房作抵押担保。第一宗抵押物:位于***路116号10幢1至3层19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4.37平方米(证号:***字第20xx00807号,绵城国用(20xx)第1121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7.37平方米,他权证号为*****字第***号。第二宗抵押物:位于*****路116号10幢1至3层20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4.37平米(证号:****字第20xx00806号,绵城国用(20xx)第1121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7.37平方米;他权证号为绵房他证高字第******号。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你社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 抵押担保承诺人:
抵押担保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