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流通安全,本市场(店)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农产品的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农产品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3、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防腐、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合理布局;
2、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3、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农产品与非直接入口农产品类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4、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农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农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所经营的下列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要求。
1、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畜禽类——不含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及激素类。
3、水产类——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不超标。
六、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1、创造条件设立检测室,配备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2、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销售。
3、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本人(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2、坚决杜绝使用禁止的兽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使用饲料兽药,保证绝不使用“瘦肉精”、“氯霉素”、“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
3、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的畜禽产品准予出售,确保不合格畜禽产品不流入市场。
4、一定健全畜禽产品生产、销售档案,且按要求保存好档案;一定对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5、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6、因畜禽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签名:
年月日
为了确保本单位(人)组织生产销售的果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现郑重承诺:
1、果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符合生产无公害食品(果品)、绿色食品(果品)的相关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农药使用准则、肥料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农药、肥料。特别是农药的选择和使用上严禁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
3、果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果品的容器包装、工具等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果品无污染;
4、建立果树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果树各生育期农业投入产品的名称、用量和日期等。
5、如不按照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
年月日
为确保上市蔬菜质量安全,在蔬菜生产过程中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做出如下承诺:
1、保证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符合国家标准,坚决杜绝国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久效磷、磷铵等5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
2、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
3、按照平衡施肥的原则,以有机肥为主,重施基肥,少施、早施追肥。对于一次性收货的叶菜类蔬菜,保证在收获前20天禁止施用化学氮肥。
4、保证在食用菌生产中只使用已登记的40%噻菌灵可湿性粉剂、4.3%高氟氯氰〃加阿维乳油等农药,杜绝在食用菌采后保鲜中使用护色剂、荧光增白剂等违禁添加剂。
5、建立蔬菜安全生产记录台账,详细记录蔬菜各生育期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用量和日期等。
6、确保蔬菜合格上市交易。如不按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签字:
年月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流通安全,本市场(店)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农产品的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农产品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3、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防腐、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合理布局;
2、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3、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农产品与非直接入口农产品类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4、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农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农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所经营的下列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要求。
1、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畜禽类——不含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及激素类。
3、水产类——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不超标。
六、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1、创造条件设立检测室,配备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2、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销售。
3、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4、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由市场开办者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进入市场销售。
5、不盗用、伪造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示,以及农产品产地证明。
七、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进行退市、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报告。
八、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
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
九、实行标识管理制度
制作不同标识牌,挂牌销售,推行产品分级包装和产地标识管理。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
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确保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是我们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校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坚持师生人身健康安全高于一切,遵循“产品即为人品,安全就是生命”的餐饮经营理念,牢固树立学校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始终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
二、遵守“诚实可信”的商业道德,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开办餐饮业,并取得合法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执业。从业人员取得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严格把好原材料采购验收关、索票索证关,建立购进、销售的可追溯制度;严格把好从业人员健康关,做到上岗人员必须具备健康证明;严格把好餐具用具消毒关,确保餐饮环境布局合理、卫生消毒设施齐全。
五、严格做到:原料不合格不入库、不制作,食品不合格不上桌。食品制作过程中,禁止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确保加工经营的餐饮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
六、严禁制售冷荤凉菜、扁豆、豆角、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马铃薯、河豚鱼、织纹螺;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七、积极配合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积极争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诚信经营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一、主动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动物收购贩运备案。个人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符合规定,并定期体检。
二、不经营、不运输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不转让、不伪造、不变造检疫证明。
三、不经营和不乱抛弃病死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动物运载工具装前卸后严格冲.洗消毒,垫料、粪便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主动建立动物购销台帐,详实记录并按规定保存。
七、运输途中绝不非法注水,不喂食非法添加物质和违著药物。
八、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