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岗人员)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 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 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国家秘密载体;
四、未经原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原单位未公开 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五、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维护和促进商贸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对贸易计量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对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管理。
三、配备和使用符合所销售商品贸易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商品量及价格/计量单位标注真实。
五、如有商品计量短缺行为,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以所售商品货值先行赔付。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本单位有计量问题的,可向市场管理人员投诉或拨打本单位投诉电话。
本单位投诉电话: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负责人)签名: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宇峰·庄天大厦(综合楼)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勘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3、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勘查工作,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的真实性、代表性,保证勘察结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勘察文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4、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勘查问题,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签署的验收结论准确可靠,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勘查单位留存。
致XX:
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单位名称(法人公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效控制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我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职责范围内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郑重做如下承诺: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农药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和个人。
二、建立、健全各项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治、事故上报及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三、经营场所、安全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农药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加强职业危害防护工作,对作业场所化学性、物理性等职业危害因素实行监控管理,定期检测。并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优化作业环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发放劳动防护津贴。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农药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九、在日常经营中,不超资质、超能力、超范围的经营农药。从有资质的单位购进产品,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销售对象销售农药。并选用符合国家法规规定要求的农药包装物、容器。运输农药选用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
十、对行政部门下发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积极配合落实整改,并按期进行反馈。
十一、按要求及时完成安全评价,及时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我们一定要遵守承诺,诚实守信。把本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工作抓实抓好。如有违反或未认真遵守承诺的,本人及单位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和处罚。
承诺单位: (公章) 承诺认可单位: (公章)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名:
承诺时间: 年 月 认 可 时 间: 年 月
我单位(单位名称) 为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有序的消防安全环境,更好的遵守国家及我市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预防、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特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
一、要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84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及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二、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检查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对所有施工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严禁上岗。
三、施工现场实行总包单位责任制,各分包单位要接受总包责任制单位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双方要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并严格执行责任书的内容。
四、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资料,楼内施工不准设仓库。
五、不在建筑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可燃天然气容器等,按其性质设置专用仓库分类存放。
六、在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不在建筑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要及时消除。
七、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对重点工种电气焊、防火作业等人员施工作业用火是应当经总承包单位消防责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签订责任书。在领取用火证后,应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作业完毕经全面检查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八、对使用聚苯乙烯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在签订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要加强管理,严禁发生冒烟事故。
九、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十、要加强宿舍管理,宿舍内严禁卧床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电饭煲、热得快、电褥子等电热器具。建设工程内严禁设置宿舍。
十一、要保证施工现场内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不再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十二、分包单位要教育本单位人员,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现场发现的火险隐患及违章行为要接受总承包方的处罚。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保证,我单位将信守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单位将承担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分包单位的盖章、签字:
注:本消防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自签订单位和分包单位各存一份。
年 月 日
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xx〕99号)、《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xx〕168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过程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公司没有下列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6个月以上且累计欠缴地方税收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
(四)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本企业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本企业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五、本企业在省、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没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六、若违反本承诺,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按照《宿迁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暂行)》(宿政办发〔20xx〕171号)规定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新疆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名称)作为 统一企业一厂扩建—资材库房 (建设工程名称)的建设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在工程中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阻燃产品应是经国家检测合格且取得阻燃制品标识的产品。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xx)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在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或二次装修,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七、督促各施工单位成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施工期间发生火灾;
八、工程竣工后,组织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消防初验,并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本工程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盖 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名称)作为 (建设工程名 称)的消防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自施工;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五、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现场取样;
六、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七、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人员住宿场所和可燃、易燃材料的堆放、储存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八、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作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消防验收。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盖 章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