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对 用的 号 牌车,使用人与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时间 。使用期内使用人自愿按 以人民币 元向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支付使用费。若使用超时,使用人每小时同意按人民币 元支付超时使用费。超时不足1小时愿按1小时计算,超时4小时愿按一天计算(24小时为一天)。使用完毕后,保证将车辆内外洗干净后归还,以便查验。如果因特殊情况未能洗车,在能够查验的情况下自愿支付洗车费人民币 元。
二、若使用人还车时未付清欠款,同意就欠款本金按日万分之八向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止。。
三、使用期间使用人确保:①使用人一人驾驶,不转借、转租他人;②不酒后驾驶;③在车辆出现故障的情况下立即停车检查并通知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④不进行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使用人自愿向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连同安全使用保证金共支付人民币元,还车时结算,多退少补。
五、使用人若与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发生纠纷,同意由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代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车辆权属方(盖印): 使用人(签名盖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本人 借 一辆。用于 期间使用。 车主姓名: 车牌号: 。 发动机号: 车架号: 。 借用车辆完好,无任何损坏,行驶里程数: 。
本人因私借用车辆承诺如下:
1. 不用于营利性活动,不将车辆转借其他人员(尤其是非驾驶员),借车期间所
发生的违章行为及事故均由本人承担。
2. 借用期间出现的任何事故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公司及汽车所有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事故内容包含:刮蹭、划痕、车祸、被偷盗等;借用人必须负担除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的赔偿金以外的任何所有费用。
3. 借用人还车日期: 。
借用人联系电话: 。 借用人身份证号: 。
借用人紧急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 后附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借用人承诺签名:
日期:
为规范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本人向柳林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慎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保证车辆不超速、不超载,驾驶员不疲劳驾驶、连续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行车。
三、保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状况良好,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确保安全运输。
四、保证营运车辆各种牌、证齐全有效(与所驾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等),并参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乘车人员保险。
五、不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营运载客。
六、如遇大雾、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车辆出行前,主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七、熟悉并学习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配备必要的车载消防及急救器材。
八、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的统一调度、管理和指挥。
以上承诺条款,本人已认真仔细阅读,将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如因违反上述承诺或未执行国家、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违法违规行车、驾驶,而导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赔偿责任,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
本人的驾驶证号 ,所经营的客运车辆 (车牌号码), (行车证号 ),在此慎重承诺。
承诺驾驶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