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纪委、监察局:
本人在参与XX县20XX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建工程投标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作如下廉政承诺:
1、不伪造、借用、盗用、转让、将资质(格)借与他人参与投标;不与其他投标人串标、围标、抬标;不向招标人、评委和其他工作人员或变相给好处;
2、不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不与招标人签订阴阳合同,自觉签订廉政合同;自觉维护开标、评标会场秩序;
3、不违规将中标项目转标、分标;确保项目经理在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施工过程中身份一贯制;
4、确保工程质量、进度,不擅自变更、增减工程,不偷工减料;自觉服从招标人、监理、监管机构的管理;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履约保证金;
5、主动做好项目的后续服务工作,不违规乱加价、乱收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接受《廉政准入》等规章制度的处理,并保证在违法违规后,不托人说情或变相干扰公正处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
20XX年8月21日
为进一步强化廉政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树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结合招投标工作实际,工作人员承诺如下: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招标领导小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于投标人串通,以投标人的指定或意向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不在办公场所外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和接受投标人登记、报名等;不得以招标人指定或意向确定标底编制单位、评委。
四、不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搞“暗箱操作”;不策划或唆使投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
五、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共同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不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名单及其他需要保密事项。
七、不得唆使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八、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参与或推荐施工单位、厂家、产品等活动;不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借工作便利向他人提供影响公正竞争的信息。
九、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以任何形式向投标人索要和收受好处费、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和礼品等。
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如出现社会举报,经调查属实,将根据情节及社会影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
一、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承诺人(签章):年 月日
本人郑重承诺:
1、不在宅基地审批、低保户的确定、救灾救济物发放以及各业承包等方面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2、不违法施政,不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
3、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公款私存,不坐收坐支现金,不挪用、借用公款;
4、不用公款支付招待费、乘坐出租车;
5、不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担负的费用,不占用、借用集体物资;
6、不违规收送礼品、现金或有价证券;
7、不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不参与和迷信活动;
8、不个人擅自决定村内重要事项,严格执行民主管理制度,村内xx主要经济活动严格实行招投标;
9、不拉帮结派,不组织、煽动村民上访;
10、严格执行党务、村务公开和民主集中制。
11、严格按照“一卡通”流程进行工作。
保证兑现承诺,如有违诺愿意接受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诚恳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
承诺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