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的实施办法、成绩排名、接收名额和最终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条 院(系)应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专业导论课、专题讲座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学科和专业的发展前景、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为学生选择专业提供充分指导。
第三条 学生在了解学科和专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兴趣、学业和职业发展规划,根据自身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等实际情况,理性选择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具体要求参见《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第五条 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工作一般在一年级结束后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六条 各院(系)向教务处分别申报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人数、接收及限制条件等信息,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召开宣讲会解读政策,指导学生填报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的志愿。
第七条 各院(系)根据转专业、专业分流工作方案确定转专业、专业分流学生资格并公布。
第八条 各院(系)根据转专业、专业分流工作方案,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具备资格的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在院(系)内公示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面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学生,专业予以确认。
因退伍申请转专业的本科生,由党委武装部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因休学创业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接收院(系)通过答辩、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学生提供的兴趣专长材料、休学创业材料进行考核,确定该生是否具备转入专业的学习基础,填写考核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生分流志愿、学分绩排名确定学生分流专业。专业分流结束后,教务处对大类专业分流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确定相关学生专业并进行学籍信息报送。
第十条 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后,总人数少于10人的专业一般当年停开。因专业停开涉及到的转专业学生由接收院(系)与学生协商解决,涉及到大类专业分流的学生,由院(系)结合学生成绩和学生志愿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一条 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教务处调整学生的学籍信息,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到调整后的院(系)进行注册。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是否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由转入院(系)按照培养方案要求认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华电校教〔2017〕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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