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青岛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明细,可供参考!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近日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青岛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调整,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每月最少涨165元。这一举措是为了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目前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上述三项待遇已于近期划拨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据介绍,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青岛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