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保护的是全体成员的利益,作为发起人可以通过“一票否决权”的设定,使自己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中拥有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一票否决”呢?
一、设定20%附加表决权
农业部颁发的示范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解读:认真分析以上附加表决权的含义,就是凡出资额或者交易额在本社比重较大的成员,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上,可以赋予其一定数量的附加表决权。这个比重可以根据自己合作社的情况设定,可以是10%到50%之间的.比重。附加表决权的数量最多不超过总票数的20%。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假如合作社有100名成员,则总票数就是100票。那么享有附加表决权的人最多可以获得20%也就是20票。
二、设定重大事项表决的办法
在获得附加表决权以后,就可以通过设定合作社的表决办法,来达到一票否决的目的。
示范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解读:由于自己获得了20%的附加表决权,所以可以将以上表决的通过比例提高到81%以上,间接使自己获得了关键的作用。假如规定重要表决事项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85%多数通过,那么拥有20%投票权的你,如果投反对票,那么任何决议都难以达到85%的票数支持。所以你就拥有了所谓“一票否决”的特权,任何不利于自己的决议都不能获得通过。你也就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小结:“一票否决”对于合作社实际出资人能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重要的就是能够把控合作社发展的方向,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至于受到损害。但是这种特权一定要谨慎利用,只有在万不得已,关切到自己核心利益的时候才可以使用。平时要处理好合作社成员各方利益,吃点小亏没关系,正所谓有舍才有得,舍得给社员让利,自己一定也会得到更多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