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制定了《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各类共建项目,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乡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为主。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共建单位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集中建设和企事业单位共建的方式建设。集中建设的项目应综合配套建设,配建相应的生活、居住等配套设施,方便居住、生活和工作。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回购、配建、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六)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建设单位可以在市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富源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县城规划区集中统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县城中安、胜境街道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共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中安、胜境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或各类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项目所在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自建住房无房屋产权证的由社区村民小组测量房屋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三)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优先入住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失地少地农民和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优先入住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多人合租的平均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2人(含2人)以上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5940元的家庭入住公租房。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收入标准、低收入标准、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可根据县人民政府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暂未交纳社保费用的,可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工作较稳定的企业或单位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由本单位担保,申请一定数量公租房,用于解决企业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由企业负责统一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县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县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
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县城规划区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向社区申请;政府集中统建公租房向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申请;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向共建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工作、收入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才市场提供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地社区出具收入和工作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无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建住房无房屋产权证的由社区村民小组测量房屋面积,由测量人员出具测量结果证明材料并签名负责,加盖社区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七)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工作较稳定的企业,但暂未交纳社会保险费,收入和住房及工作年限符合规定的,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申请条件同上,但可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第十七条 对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受理点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初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再分送有关部门审核。其中,民政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车辆购置情况,房管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税务部门审核公租房申请人纳税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租房申请人社保交纳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交纳情况;各部门在接件10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审核,否则视为同意。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单位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不再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通过审核,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的公众媒体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轮候顺序,原则上优先最低收入家庭、其次是失地少地农民、再其次是低收入家庭、最后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统一轮候配租。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发放轮候通知书,并组织摇号配租。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向县住房保障办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二十条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一)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租金管理
(一)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成本租金(含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等)为基础,结合经济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实行差别化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具体租金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分级核定。
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营运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不高于10%浮动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年度交纳租金,也可在合同期内一次性交纳租金。按年度交纳的,在上一年度期满前15日前交纳;一次性交纳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并交纳。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支付。
(五)政企、政校、政园、政院、政村等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收入按投资产权比例分配,政府投资产权比例暂按25%执行,待审计结算确定投资产权后按投资比例找补。
第二十三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县住房保障办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1年满后,申请人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政策,申请人必须重新申报,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合同。
(五)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六)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1年期满后,所租房屋经报批符合省人民政府“先租后售”政策条件的,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二十七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镇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由政府回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给予3个月过渡期。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以上行为将在公众媒体公示。
第三十二条 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和公共租赁住房租房保证金。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共建项目的申请、配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企共建、政校共建、政园共建、政卫共建、政村共建项目由共建单位负责管理,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申请人应原则上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向共建单位提出申请,由共建单位进行公示、配租、退出和管理。共建单位分配入住后,将分配入住情况报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共建项目属廉租住房的,在满足本单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前提下,剩余房源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五条 共建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以执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也可以执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不高于10%浮动。
第三十六条 租金由共建单位负责收取,开设专户管理,暂按租金收入的25%,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审计结算确定投资产权比例后按投资产权比例进行找补。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共建单位租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确保租金的安全使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1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人承租期间按市场价格计收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执行《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发〔2008〕171号)和《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富政办发〔2008〕148号)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有效期限为5年,自2016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