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xx,男,汉族,出生于xxx年1月10日,住xx区xx镇x村110号,联系电话:
被告:王xx,男,汉族,45岁,住xx区xx则村六组
被告:王xx,男,汉族,42岁,住xx区xx则村六组
被告:高xx,男,汉族,32岁,住xx区xx则xxx湾村六组,联系电话: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带锯跑车赔偿款4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10月26日上午10点三被告开着自家的四轮拖拉机装着两根榆木木头准备到原告处进行木料加工,谁知三被告在卸载木料时没有注意到原告的带锯跑车,被车上的榆木木头砸坏。随后三被告把车上的木头转卖于他人,溜之大吉。原告经几次的追查才找到三被告的下落,三被告同意给原告进行修理。然而,原告的'带锯跑车是精确地机器,根本无法修复,其被木头砸坏已经丧失了基本功能,其做出来的家具都比以前相差几毫米,无法向顾客交待。原告的带锯跑车价值40000元,被三被告的行为所致,已经丧失了其应由的功能。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带锯跑车的损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11月12日
原告:杨小X,男,苗族,xxxx年9月9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x砖瓦厂。电话:xxxxxxxxxxx
原告:杨小X,男,苗族,xxx年3月18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x砖瓦厂。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XX,女,苗族,约20岁,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人民政府对面。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仕X,男,汉族,约45岁,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人民政府对面。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杨光X,女,苗族,约40岁,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乡人民政府对面。电话:xxxxxxxxxxx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三被告立即返还二原告订婚彩礼16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杨小X与被告李XX自由恋爱谈婚,后X方在父母及兄长的主持下,于xxx年11月4日订立婚约,由原告杨小X向被告李仕X、杨光X夫妻交纳了“杨小X与李XX的婚姻款(即彩礼)16000元”,可原告交纳该款后,被告李XX及父母却一直拒绝与原告杨小X进行交往,同时X方也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X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现依法起诉。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小X、杨小X
xxx年五月十八日
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书写的婚姻款收条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