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守则

张东东

社会工作者守则

  社会工作者守则1

  一、总则

  中国社会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世界各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文明成果,高举人道主义旗帜,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为己任。中国社会工作者通过本职工作,提倡社会互助,调节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际关系,为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服务。

  二、职业道德

  (1)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满足社会成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并不因出身、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经济地位或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3)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为保障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内的人权而努力。

  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和其他应予保密的权利。

  (4)同工作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

  (5)树立正确的服务的目标,以关怀的态度,为工作对象困难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以及其福利要求提供有效的服务。

  (6)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三、专业修养

  (1)确立正确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为专业献身的精神。

  (2)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服务质量。

  (3)通过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努力实现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

  (4)运用专业的理论和知识与方法技能,帮助社会成员改进和完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以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

  (5)从广大群众的集体力量和创造精神中吸取专业营养,促进专业的发展与创新。

  四、工作规范

  (1)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会成员的困难和疾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研究,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水平。

  (2)对待工作对象,应平易近人,热情谦和,注意沟通,建立互相信赖的关系,努力满足他们各种正当的要求,并帮助他们在心理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平衡。

  (3)对待同行,应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业务上,诚意合作,遇到问题时,互相探讨,坦诚交换意见,或善意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以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的提高。

  (4)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反映社会成员需要社会工作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6)对待组织和领导,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并自觉服从决定,遵守纪律,维护集体荣誉,努力使领导和单位的计划实施获得最佳效果,圆满完成社会工作的各项任务。

  社会工作者守则2

  一、个人操守及素质

  1、社工是公共服务的专业提供者,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者,社会政策的'宣传者和重要执行者,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推动者,社会公平的积极维护者,社会建设的“工程师”。

  2、拥有良好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技能,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

  3、遵循平等原则,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不因服务对象的出身、种族、国籍、性别、年龄、政治观念、宗教信仰、社会及经济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4、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相信每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能,为满足服务对象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而努力工作。

  二、工作守则

  1、有关社会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法规,大力宣传社会工作的积极作用。

  (2)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民众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努力推动完善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促进提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

  (3)本着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鼓励和组织群众参与社会事务,发挥良好的正面导向作用。

  (4)积极推动社会工作行业的整体发展,主动献计献策,促进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与创新。

  (5)当突发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群体性危机事件时,社工有责任作出及时的专业视角反应,启动危机干预预案,有效地开展专业社会工作,帮助人们走出灾难的阴影,消除恐惧心理,重建生活。

  (6)不得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2、有关用工单位

  (1)服务至上、诚信为本,遵守用工单位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完成服务指标和任务。

  (2)尊重用工单位,诚意合作,共同成长,合理维护社工专业独立性,在有矛盾时应坦诚相见,积极寻找更加合理友善的解决方法。

  3、有关机构

  (1)向机构负责,遵守纪律,服从机构决定,维护集体荣誉,为其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服务。

  (2)作为社工机构的一员,积极维护社工机构整体形象,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机构的服务水准;在未经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用机构名义与外界联系,为私人事务招揽服务对象。

  4、有关专业

  (1)坚持诚实﹑守信、尽责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操守及助人价值观。

  (2)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取得专业资格,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3)在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统计成效等方面应本着诚实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4)积极总结经验,开展专业研究,推动深圳社会工作实务水平的总体提高。

  5、有关服务对象

  (1)严守服务对象第一优先原则,在工作过程中确保服务对象生命安全。

  (2)对服务对象负责,协助他们获得适合有效的服务,使服务对象知悉其权利、责任、义务,并对应承担社会工作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遵守保密原则。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在与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应予保密,如因工作、法律等需要必须公开服务对象的资料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社工机构的同意,并对可能识别案主身份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培养服务对象的自决能力;当服务对象的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工可以对其自决权进行适当限制。

  (5)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6、有关同工

  (1)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友好合作,共同提高。

  (2)对于同工及其他专业人员有损服务对象利益的不道德行为,应采取适当行为予以制止;也应在有需要时维护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利益。

  (3)尊重其他社工机构及社工,不擅自介入其他社工的服务对象,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

  (4)合作开展个案时,社工与合作同工之间所作的保密性沟通,在未经资料来源者明确同意下的情况下,不得向服务对象透露与个案工作无关的沟通内容,如社工喜好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