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总社《关于加强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的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并存的合作经济组织。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是县政府领导下的县级供销合作社管辖下的并可接纳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合作经济组织。
县级社和村委会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原则。
第四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当地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新农村建设。服务农民生产、生活、文化、娱乐各个方面。
第五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宣传县委、政府有关促进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社发展规划,承办上级社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加强日用品连锁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建设,完善综合服务中心功能,实现中心有“两店”。
第八条:在做好现有经营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的经营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
第九条:综合服务中心的日用品连锁店要积极开展上门服务、电话预约服务、网上服务。
第十条:综合服务中心的农资供应连锁店在做好农资供应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农业科技咨询、测土施肥、农机具维修等服务。
第十一条:综合服务中心要围绕当地需要,联合政府部门和其它涉农组织,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多种服务,真正建成为“三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章 综合服务中心的建立
第十二条:县供销社要结合全县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以及自然村分布等情况对综合服务中心的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要充分利用原有基层社在农村的经营网点、服务设施和管理人才等资源,通过网点改造、资产重组、社会加盟等多种形式,加快组建日用品连锁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在此基础上组建综合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凡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农家店、便民店、超市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和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向县级供销社提出申请加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综合服务中心各成员单位业务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各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请求县级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享受县级社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以县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五)对县社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义务
(一)承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县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县供销社及其他综合服务中心合法权益。
(四)完成县级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县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六)接受县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综合服务中心理事会主任的任职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聘任。理事会主任任期五年,届满由县级供销社重新聘任。
第十九条:综合服务中心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级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决定重大财产处置、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聘用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在经营管理方面综合服务中心独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县供销社和服务中心之间不承担相关的民事和经济责任关系。
第二十一条:综合服务中心理事会主任每年至少组织成员召开一次会议,并向全体成员报告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综合服务中心在目前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县供销社不承担经费义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综合服务中心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等方面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由县供销社向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并协助抓好服务和落实。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综合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参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
第二十五条:综合服务中心理事会主任负责组织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六条:综合服务中心如有联合业务经营,可以按照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扩大经营规模或转为成员个人帐户。
第二十七条:综合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按要求承担向县级社的报表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行唐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已经行唐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研究讨论通过,综合服务中心自成立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