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开展助学贷款业务,规范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向正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新录取学生发放的无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都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常规贷款管理。其中,对高等学校新录取入校前的学生发放无贴息的助学贷款按照《关于开办2000年大学生金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农银函〔2000〕50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00年大学生金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助学贷款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应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正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其中,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一般助学贷款的对象可以是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也可以是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分(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款。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大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既可以发放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2.《学生证》;
3.品德优良、学习认真;
4.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银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5.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6.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需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由学校集中推荐。
(二)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申请信用或担保助学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固定住所,提供其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
2.提供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就读学校提供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提交有关的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3.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品德优良,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申请担保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5.《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限额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8年),可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适当展期。
第十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利率的50%由中央财政贴息,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贴息部分按季结息。各行按季向总行上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由总行按有关规定统一计收并下划一级分行。地方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各分行商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可以自贷款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对借款人从贷款次月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息、结息;对借款人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其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约定贷款期限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毕业后一个月内结清利息,所欠本金及其后产生的利息既可以利随本清,也可以按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自次月起,逐月、逐季、按年分期归还,具体方式可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单设会计科目核算,并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科目。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会计科目设置和具体贴息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
(一)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需由学校集中推荐,并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需由借款人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一般助学贷款申请表;
3.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二)对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原则上发放担保助学贷款,贷款条件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助学贷款发生呆坏账,由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报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九条 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第二十条 要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和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的,要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