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
为了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出台了无锡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保障公共汽车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主动配合司乘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上车应当主动投币、刷卡或者出示有效的乘车凭证,并配合司乘人员查验。
乘客投币应当自备零钱,按规定票价自觉投足钱币,禁止将残币、假币及不符合规定的货币投入钱箱;车内不设找零,不得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不得从钱箱内取钱找零;投币乘客可按投币额撕取票据。
乘客刷卡应当在读卡设备上刷卡,不得撕取票据;因卡片损坏或者余额不足时,应当购票。
(二)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可在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护下免费乘车。
(三)离休干部、残疾人及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办理免费卡可以免费乘车;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驻锡部队现役军人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可以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60周岁(含)以上至69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及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办理优惠卡乘车。
(四)严禁伪造、涂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卡乘车。未按规定支付车费,司乘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使用伪造乘车证件或者他人证件的,司乘人员有权对伪造、涂改、冒用的乘车卡或者乘车凭证予以扣留,另行处理。
第四条 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醉酒者、行动不便等行为能力受限人,必须在健康成年人陪护下乘车。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公共汽车的人员,不得乘车。
第五条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总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的行李物品乘车,超过的需另行购票。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司乘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乘客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携带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六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二)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携带的`除外)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物品;
(三)活的畜禽、其他可能妨碍运营或者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动物(持证导盲犬除外)、污脏物品;
(四)自行车(符合行李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充气气球等物品;
(五)散发强烈异味、未经包装的尖锐物品或者其他容易污染、损害乘客和车辆设施的物品;
(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秩序:
(一)乘客应当在公交站台区域内候车,不得在行车道上候车;
(二)乘客应当在车辆停稳后排队依次上下车;
(三)乘客上车后应当自觉向车内移动,坐好扶稳,身体不得倚靠车门,到站前提前做好下车准备,并从指定车门下车;
(四)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及抱小孩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五)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不得强行开启车门、上下车。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车容车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损坏车辆、车厢内的设备及服务设施,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随地便溺、吐痰、乱扔口香糖、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等物品;
(三)吸烟、乞讨、卖艺、追逐打闹、躺卧及踩踏座椅等行为;
(四)兜售商品、散发宣传材料和广告物品等行为;
(五)其他影响车容车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汽车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一)车辆行驶时将头、手等身体部位及携带物品伸出车外;
(二)翻越候车栅栏、扒车等行为;
(三)损毁、涂污、遮挡车内及站台设施设备;
(四)擅自开关车门,无意外情况动用安全锤、灭火器等设施;
(五)车辆行驶过程中,与驾驶员闲谈或者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的行为;
(六)其他影响运营安全及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车辆发生行车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乘客主动配合司乘人员疏散。
第十一条 乘客在车厢内拾到他人物品,应当主动交给司乘人员或者线路调度管理人员,司乘人员或者线路调度管理人员应当予以登记或者出具收据;乘客若有遗失物品,可拨打线路经营企业热线电话查询;乘客认领遗失物品必须出具有关身份证明、凭证,认领后应当予以登记或者出具收条。
第十二条 乘客可以对司乘人员或者经营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违反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经营企业投诉,但不得影响公共汽车的正常运行;对经营企业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三条 乘客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司乘人员有权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