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沙镇和平村村干部行为规范
为全面规范村干部职业行为、组织行为和廉洁行,制定了安沙镇和平村村干部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安沙镇和平村村干部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村干部职业行为、组织行为和廉洁行为,全面提升村干部和基层组织形象,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村干部是指所属下列人员:
1、在换届选举中依法依规选举产生的支村两委成员;
2、大学生村官;
3、在村挂职锻炼人员。
第二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条 村干部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镇政府制订的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村干部应加强学习,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天,做好学习笔记,由镇政府组织抽查与检查。
第五条 村干部应当忠于职守、勤政为民,为群众办事不推诿扯皮、拖拉敷衍,不违反办事规程,故意设置障碍。
第六条 对来访群众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一张笑脸、一句你好、一杯茶水、一声请坐”,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解答,及时办理;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指导其到有关部门咨询或办理。
第七条 请示汇报工作原则上必须遵循逐级上报原则,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第八条 村级安排好值班表,严格请假制度,村副职成员请假两天以内由支部书记批准,超过两天由联村领导批准。村主职请假两天以内由联村领导批准,超过两天由镇党委书记批准(特护期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积极按时参加上级组织会议,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报组织会议负责人或党委书记批准。
第九条 因公外出或组织本村人员外出学习需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村副职须经联村领导批准,正职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条 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第三章 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村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之间应明确责权分工,实行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事项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1、本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本村重大工程或建设项目,对1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经镇村级工程领导小组公开招投标;
3、本村年终奖励、组干部工资待遇及评先评优事宜;
4、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固定资产的'处置;
6、其他需集体讨论的重要问题,如低保评定等。
第十三条 组织集体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先确定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表决制,严禁搞“一言堂”。
第十四条 村报帐员每月按时向镇财政所报帐,坚持“一支笔”审批,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坐收坐支现金,严禁非报帐员收取现金。
第十五条 村级取得的各项收入及收回的款项,必须统一开具《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严禁乱开收据。对开错的收据,必须保持三联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对遗失收据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村干部全年工资、奖金、福利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必须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报帐的所有票据必须有经手人、用途证明人、审批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帐。支部书记开支的票据必须有村主任证明签字,村主任开支的票据必须有支部书记证明签字方可报帐。
第十七条 推进党务和村务公开,设立规范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支村委分工职责、党内重要事项、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自治公约、宅基地批办、上级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财务、计划生育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加强印章管理,安排专人管理好印章,确需配备两套印章的,必须经支村委集体研究,并报镇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 每半年应开好一次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并及时上交会议总结,每年进行一次公开述职述廉。
第四章 廉洁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村干部应当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令服务对象履行非法定义务,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
2、向服务对象索要财物或接受其可能影响公正从事公务的宴请;
3、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严格执行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相关政策规定,遗留、拖欠农民的补助金;
5、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票据或不开具法定的专用票据;
6、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上级拔款、补助或捐赠;
7、以各种名义侵占或变相侵占集体财产;
8、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休闲、旅游等活动;
9、公务接待铺张浪费或有违良俗;
10、利用职务之便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
11、其他违反经济纪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4、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基层组织形象;
5、拉帮结派,影响团结稳定;
6、参与或鼓动群众聚众滋事或越级上访;
7、容留、参与色情、迷信、赌博等有违良俗的行为;
8、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违反本规范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或损失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全镇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3、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范并经相关部门查实构成违纪、违规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启动罢免程序,对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