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小学办学章程

秦风学

  民办小学办学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市xx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xx市教育委员会和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xx市xx区八家子七队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的

  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钱晓程个人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xxxx年 10 月 8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民办小学办学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的名称:xx市XX学校。

  第三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是xx市××镇××路××号。

  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举办者XXX,出资金额XX万,占全部出资额的XX%(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二)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职业高中三年)

  (三)办学形式:全日日制(寄宿制);

  (四)办学规模:(小学X班X人、初中X班X人、普通高中X班X人、职业高中X班X人)

  (五)招生区域:xx市XX镇(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本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