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秦风学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缩写C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地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二)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并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参与或组织评估与咨询;

  (三)组织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行业内推广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工艺美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政策,协助落实保护、发展、提高优秀传统技艺的措施;

  (五)组织推动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职工教育、人才开发、人才交流及人才培训,推荐出国学习、考察和培训的人员;

  (六)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组织安排会员单位参加各种国际交流活动,接待国外来访团组;

  (七)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

  (八)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产品展销,指导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

  (九)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十)发展工艺美术行业的公益事业,推荐行业企业和名牌、优质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本团体会员。

  凡对发展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和工艺美术大师、专业技艺人员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工艺美术大师分会会员也是高级会员。

  凡热心帮助我国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的企业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博物馆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工艺美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普通人个人会员

  1、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艺人员;

  3、具有中等以上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

  4、有发明创造,有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专著的人员;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高级会员

  1、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3、具有国家级和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高级工艺美术师、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职称;

  4、具有中等以上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十年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成本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业务活动和其它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享用本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等及参加协会组织的展览会的展位优惠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示协会帮助研究解决生产技术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当地行业动态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