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修订版」

马振华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SURVER & DESIGNING ASSOCIATION (CS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专项设计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行业合法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推进科技进步,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及任务是:

  (一)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勘察设计咨询的政策、法令、法规;组织实施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市属勘察设计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资质初审、换证初审、行业统计等工作。

  (三)维护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

  部及行业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推进行业自律,制订和推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维护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通过建立行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誉档案等工作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六)组织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科学技术进步,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七)促进勘察设计单位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认证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和审查,推进勘察设计质量保险工作。

  (八)组织评选勘察设计的优秀成果,评选勘察设计优秀单位及先进人物。

  (九)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执业注册资格考试考核的学习和培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十)组织开展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编辑出版《重庆勘察设计》和其它科技综合性期刊,开通协会网站;

  (十一)结合行业实际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并合法经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重庆市辖区内,按国家规定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在重庆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业行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秘书处备案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关心和完成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社团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的信息,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一名。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决定协会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建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职称评定等事项,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0年1月14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