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制公司章程(参考样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企业名称:-------------------------
第五条 住 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企业设立的宗旨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 企业的设立方式
第八条 企业的设立方式:(新建/改建)
第五章 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
第六章 企业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
第十一条 注册资金:
第十二条 股份的种类:
第十三条 各类股金的总额:
第十四条 每股的金额: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十五条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出资
数额
出资
方式
设立时
缴付数额
一期 二期
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
(注: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合作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九条 企业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扩大生产经营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五条 职工积累基金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划归职工个人名下。
第九章 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合作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企业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设理事会,成员为----------------人(一般不得少于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企业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企业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企业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企业副经理(不含企业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企业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为------------------- (不得少于3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企业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五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章 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企业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