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____ 联系电话:____
被告: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____ 联系电话:____
被告:宋____,男,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有限公司总经理,住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电话:____。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689.82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2442元,本项合计25131.8元,二被告对原告本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宋____与王____是朋友,大约20xx年,经王____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宋____。20xx年8月至20xx年xx月,二被告向原告佘帐购买电线、管材等水电材料,以上材料款合计93481.92元,被告已支付70792.10元,现欠原告22689.82元。
此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货款,同时还找双方共同的朋友王____帮忙催款,但被告一直借口资金紧张拖延不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材料款22689.82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2442元(计算方式:22689.82元*年期利率6.15%∕12个月*21个月),合计25131.82元,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 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告:____市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市____区____大道
法定代表人:____
被告: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家住____省____县____镇____村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2002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20xx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xx年10月30日)计人民币249.26元;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加工、产销:肉类制品的企业。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聘任被告为原告的`业务员,负责____地区的产品销售。当时,约定了被告负责区域的货物的交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为:货物由被告直接从原告的仓库提取,由被告将货物交给客户,并由被告负责和客户结算货款。被告则根据实际的提货量直接与原告结算货款。一般都是在被告提货后10天内,被告与原告结算货款。开始,被告均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20xx年6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9109元。20xx年7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09xx元。两次共计货物价值人民币20021元。被告均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领取货物用于销售,理应将货款及时偿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故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